前不久,有一家公司到我所送检两块压力表,被业务收发人员退回,原因是这两块压力表的标注单位是kg/cm2(在我国“压力”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帕斯卡Pa”)。当时送检的客户非常不理解,为啥不给检定。业务收发人员耐心地给他解释:这两块压力表的计量单位不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并且早已废除,所以不能检定。客户很着急,这两块压力表是成套设备上的,而设备的产地是台湾。压力表还带有远传控制功能,不能更换成法定计量单位的压力表。根据设备使用和设计的基本要求,压力表的准确与否关系到设备的安全运行。作为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如何来解决既能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又服务好企业呢?
对于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我国有《计量法》等法律或规定进行了约束。如:
1.《计量法》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理应当废除。废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计量法》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本条中“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包括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因特殊需要,必须制造、销售或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特殊需要”是指在用英制设备需要的一部分英制计量器具,以及应外商要求需要制造出口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等。“进口的计量器具”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3.国务院1984年1月20日批准的《全面实施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使用某些非法定计量单位,但必须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名称、符号相一致。
4.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附则”第二十三条:引进成套设备中配套的计量器具以及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文和解释,上文中提到的两块压力表是可以使用的。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由于国际上一些行业采用习惯单位,我国进口设备上难免有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根据我们国家的现有法律虽然允许使用这类计量器具,但是对这类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没明确的规定。
据我们分析,这类计量器具一般都是工作计量器具,准确度比较低。在校准之前,要按照相应的换算公式进行单位换算(将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换算时要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然后,利用相应的计量标准器进行校准。如果在校准时由于换算的结果有小数,尤其对一些指针表类的标准器,如果在读数时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度,能够使用更高一级的标准器或者采用数字显示的标准器。校准报告要以两种单位制给出,即法定计量单位和被检计量器具的实际单位。检定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