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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30问

发布人:bob综合最新版下载  发布时间:2024-05-06 11:15:26  浏览 301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婚仅限于法律重婚,而刑法所规定的重婚既包括法律重婚,也包括事实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属于违反法律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重婚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

  该行为虽然不构成重婚,但依然属于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我国实行夫妻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制。除非两口子之间有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如何区分所有,否则小两口对婚后取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里的共有是指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或同居者,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不可以。合法的婚姻不能自然解除,只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除。我国离婚的途径包括两种,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一种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又包括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符合该情形的,婚姻并非自动解除,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通过诉讼途径离婚。

  (1)通常情况下,离婚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具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小两口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而非提出离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与对方共同生活的亲属关系无法调和、小两口对是否生育存在严重分歧,等等。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9.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欠下债务,不知情方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吗?

  夫妻之间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如所负债务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方不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10.哪些情形可当作认定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如支付大额医疗费、子女教育费、偿还大额债务等),小两口无法说明资产金额来源的;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可以,但因房产尚且还没有取得合法的所有权证件,故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房产已经交付使用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判决离婚后房产由谁居住使用。在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无论打工挣钱,还是在家带娃,都是为家庭一同生活贡献力量,只是家庭角色和分工不同而已。不能以一方不工作,负责居家操持家务、照顾小孩和老人等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收入,就否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排除适用夫妻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制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该款具有身份属性。夫妻一方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能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也不能在离婚案中主张分配对方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如果小两口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双方或家庭承包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已发放到夫妻一方账户,能明确户内每一成员应得数额,且无争议的。那么,夫妻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按各自应得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家庭承包户成员包括除夫妻外的其他成员,且户内成员就土地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存在争议的,那么因该土地征收补偿费涉及案外人的权益,不能在离婚案中进行分割。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共有纠纷或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予以解决。

  14.婚前一方购买房产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如离婚后,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并由其归还尚还贷款,那么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第一步,应先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占比,即:共同还贷部分÷(房价款+贷款总利息+另外的费用)×100%。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房产现价值×共同还贷部分占比)÷2。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一同生活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不是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是,也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但因子女尚未成年,父母仍因对其给付精神上的关心和抚育。

  (2)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

  可以。在亲子关系被否认前,对非亲生的小孩进行抚养,往往是被欺骗而进行的抚养,故属欺诈性抚养关系。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受欺诈人实际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小孩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所以受欺诈人能请求返还抚养费,也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8.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可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必要时,可以。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情况下,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如: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情况发生严重恶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

  19.离婚时约定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离婚后另一方还能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吗?

  可以。父母离婚后,能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可以另行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一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这个问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不是。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4)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家庭暴力是指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以外一同生活的人(如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一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执行。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加害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且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相关损失。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具体采取的保护的方法可包括:

  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主要指受害人)可依法申请人身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但可以在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在起诉前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的诉讼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请。

  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正在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的证据,如现场视频、伤情照片、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病历、法医鉴定报告、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或通话记录等。

  (1)立即拔110报警电话,不方便语音报警时,可通过12110短信报警平台做报;注意固定证据(如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保存好出警回执、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的协议、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告诫书等材料,必要时进行伤情鉴定。

  (2)学会自我保护,在遭受到情况下尽可能不可以使用极端的语言、肢体动作等刺激加害人,以免暴力升级、自己遭受更大的伤害。

  (5)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7)有条件的话可考虑分开居住,表明自己绝不接受家庭暴力的基本态度,同时给加害人一个考虑改过的机会,也给双方一个冷静期。

  (9)寻求专业的心理援助。一方面,如自身出现心理创伤的,可以寻求专业的婚姻家庭(心理)咨询进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也可以建议或要求加害人接受专业婚姻家庭(心理)咨询,以期其调整心理,改变暴力行为模式。

  (11)如果配偶一再实施家暴且不予改变,受害人可考虑离婚。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2)对于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精神病人等,如果遭受监护人家庭暴力而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民政部门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加害人的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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